博士後
【退站】博士後研究人員退站申請流程
發布日期💅🏿:2023-06-05
供稿:2
編輯:師資培養科
審核:1
根據《關於貫徹落實《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博士後製度的意見》有關問題的通知》[人社部發〔2017〕20號]規定:
規範博士後人員退站管理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⇾,設站單位在告知本人或公告後須予以退站:
(一)進站半年後仍未取得國家承認的博士學位證書的;
(二)提供虛假材料獲得進站資格的;
(三)中期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;
(四)嚴重違反學術道德🫷🏻,弄虛作假👛,影響惡劣的;
(五)被處以刑事處罰的;
(六)因曠工等行為違反所在單位勞動紀律規定👎🏿,符合解除勞動(聘用)合同情形的🕙;
(七)因患病等原因難以完成研究工作的;
(八)出國逾期不歸超過30天的📗;
(九)合同(協議)期滿♻,無正當理由不辦理出站手續或在站時間超過6年的;
(十)其他情況應予退站的。
人事檔案🙆、戶口轉至設站單位的博士後人員退站後👨👩👧,應將人事檔案按照有關規定轉至人事(勞動)關系接收單位或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🤺,將戶口按照有關規定遷移至進站前常住戶口所在地。